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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1660  
  

  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指税务系统内部纳税人信息、税务管理信息、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建设。税收征收管理现代化建设,是国家信息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经济活动信息化的发展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战略措施,必须要予以积极而稳步的推进和加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会有计划、有步骤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包括统一开发征管软件,推广征管软件的应用,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建立税收电子化网络。通过互联网、局域网,各种信息可以瞬间被成千上万的人共享,所以,实行税收电子网络化管理,涉及到税务机关与财政、工商、海关、银行等众多部门在信息使用上的协调,必须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有关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信息主要应来自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取得征收税款所需的真实、完整的信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这一规定有以下含义:

  (1)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何时何地提供信息,以及应提供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信息。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有责任或者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的信息范围,只限于是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与此无关的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将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第4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责,即设计总体规划,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推行的方案,以避免各地分散设计、分散投资、重复建设、信息难以共享、浪费严重的现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方案、技术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同时,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信息共享和政府效率的提高,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区电子政务的重要内容加以重视,支持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组织税务、银行、工商、海关、财政、技术监督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含义

· 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税收征管法》的调整对象和效力范围

· 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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