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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分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1400  
  

  税务机关建立内部监督制度,重要的是要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确立内部控制的规则。实行主要工作岗位职责相分离,是形成内部制约机制,实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规则,当然也是内部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1)主要岗位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明确岗位职责是合法地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可以防止职责不清引起混乱,防止滥用权力后推卸责任。

  (2)法定应当明确的职责是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

  (3)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各项主要职责的目的,是使它们分离,进而实现制约。可以说,职责明确是形成制约的前提,职责分离是实现制约的基础,职责不清或混为一体,都不可能形成制约。当然这种制约是在法制统一、法律规范相协调基础上的制约,其作用在于共同遵守和执行法律,与无原则的扯皮是绝对不同的。

  (4)除上述列明的四种主要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并相互制约外,如果在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需要分离的岗位,税务机关可以自行规定进行分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

· 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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