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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6   浏览量:1230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即在一般情况下,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时候,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这是税法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

  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与征收所得税的目的不同: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给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者、所有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关于该实体准确的获利可能性、偿债能力和潜在的盈利能力分析。而税务会计的唯一目的是确定一定期间纳税人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以便据此征税。绝大多数国家认为,作为财务会计基础的典型惯例并不适合征税的实际需要。比如,会计上确认收入要充分估计将来承担的义务或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经济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国家已经赋予经营实体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的经营风险,国家将不予承担。否则,将导致风险程度不同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因此,财务会计法规的一般观点很少能作为彻底界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适当工具。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造成了一些税收上应该确认为收入的,在会计上可以不确认为收入,而税收上不应该确认为费用的,在会计上却可以确认为费用。如果对于这些差异,不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则必然会导致大量的企业利用这些差异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从而对国家的税收利益带来较大的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企业重组过程中有关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

·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企业亏损弥补和结转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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