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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884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及其计算办法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为: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税款的,即每年计缴一次税款,纳税人应该按每一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按年申报缴纳,并不意味着每年缴税一次,按年申报缴纳只是说明每年计征一次,但平时要按规定预缴,年终之后要汇算清缴。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实际经营期,是指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期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企业开业,应当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当年1 2月3 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自该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为纳税年度,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期间是指从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时起,至清算结束时止。公司依法进入清算阶段后,由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只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就其清算所得,依然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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