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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859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

  (1)《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税制为原则,独立法人组织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一般情况下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行合并纳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容易使纳税人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国家税收,在技术处理上难度较高,需要较高的征管能力和水平予以保障。再者,独立法人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纳税人,一般不应当将几个纳税人合并为一个纳税,所以,规定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否则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可以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独立企业之间可以汇总纳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汇总纳税的规定

· 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点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适用

· 源泉扣缴的适用情形及支付人、支付和到期应支付款项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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