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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和清算所得纳税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91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对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和清算所得纳税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只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所以对清算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在企业进行注销登记之前缴纳。《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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