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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891  
  

  企业报送相关资料是税务征管人员依法查账征收、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一、报送期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税务机关作为经济警察的职责需要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和收支活动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国家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纳税鉴定、纳税辅导和纳税检查。这样既可以帮助企业进一步明确税法的有关规定,起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又可以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二是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需要企业进行正确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所以需要企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掌握了企业的财务会计基本情况,可以保证税务征管人员依法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防止税收“跑、冒、滴、漏”。

  三、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通常是定期编制的,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等。考虑到纳税申报表只是反映与计算税额直接联系的主要项目,不能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全貌,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保证申报的正确性,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的企业由于其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实际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也不一样,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报告的种类也不一样,比如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他有关资料是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主要考虑根据具体企业不同的情况,需要企业报送减免税凭证以及其他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资料等。

  具体的纳税申报的方式,可以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上门申报、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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