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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1-07 浏览量:96
【颁布机关】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发布日期】2024-11-29
【实施日期】2025-04-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2)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章 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一条 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黄河流域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资金、土地、能耗等要素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组织推广应用工业节水节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第七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在政策、资金、人才、土地等方面支持创新发展。
第七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牵头科技攻关任务、开展研发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七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现代设施农业,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投入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产出效益。
第七十六条 在黄河流域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推动形成中原科技城、中原医学科学城、中原农谷“三足鼎立”的科技创新大格局,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核心载体功能和引领作用,建立完善以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分类评价制度机制,推进创新资源共享、创新生态共建。
第七十七条 支持黄河流域城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协同推进空中、陆上、网上、海上丝绸之路,发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平台功能,推动中欧班列(郑州)运贸一体化发展,构建完善的跨境电商、跨国采购生态圈和产业链,打造创新开放和绿色发展的黄河经济带。
第十一章 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七十八条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应当坚持系统保护、活化传承、转化利用、协同推进、造福于民的原则,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传承历史文脉和民族根脉,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七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文物等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统筹黄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不同区域,编制实施本省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保护传承弘扬体系,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治河历史和黄河古典文明研究,推进重大考古发掘,挖掘和阐释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黄河文化、治河历史和黄河古典文明研究。
第八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黄河流域和故道地区文化资源调查,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建档、认定,建立黄河文化资源数据库,推动黄河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第八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对大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沿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展示中心)等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建设黄河流域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八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红色文化的宣传,依托红色资源打造红色文化产品、经典景区和精品旅游路线,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研学基地建设。
第八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系统展示黄河文化,打造中华文明连绵不断的探源地、实证地、体验地。
第八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合理利用黄河流域特色文化资源,发展新型文化创意产业,促进黄河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培育沿黄旅游品牌,推出寻根问祖、文明探源、华夏古都、中国功夫等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打造体现黄河历史文化、黄河特有风貌的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和新型文化业态。
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第八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利用世界大河文明论坛、世界古都论坛、黄河学论坛和嵩山论坛等交流平台,扩大黄河文化对外交流,提高黄河文化影响力。
第十二章 保障监督
第八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汛与工程安全、污染防治、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财政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积极争取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资金、基金、项目,统筹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汛与工程安全、河道管理、污染防治、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
第八十九条 省、黄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财政纵向补偿和流域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第九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支持开展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实施黄河干流和金堤河等支流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构建黄河干支流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第九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建立北金堤滞洪区补偿制度,对确保防洪安全而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进行补偿、给予政策资金倾斜,加大建设用地、环境容量等要素支持力度。
第九十二条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紧急情况的,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九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护堤地内挖筑鱼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堤(坝)身损毁草皮的,按照损毁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三)擅自破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者修建其他工程的,擅自在堤(坝)身、护堤地内爆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修建凸出滩岸的浮桥桥头建筑物、构筑物等,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开发建设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九十八条 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办法。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本省其他有关黄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