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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2223  
  

  一、立法目的

  (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法,主要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性制度,以及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所以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所谓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这里所说的“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既包括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也包括正确适用有关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人民法院审理公民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既要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制度的规定,也要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来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进行审查。

  所谓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也可以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及时确认。

  (2)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争议的双方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二,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除了传统的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争议外,近些年来涉及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目前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途径。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变更等,以此来化解行政争议。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民告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如对违法的公民、法人等进行行政处罚;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对公民、法人等的人身自由和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暂时性的控制,这些行政行为都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行政机关将予以制裁或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正是因为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所以在行政争议中,行政相对人一方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渠道,通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来保护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立法目的。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为受到行政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即行政诉讼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正是依据了宪法确定的这一原则,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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