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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律师的调查权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7   浏览量:1155  
  

  代理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需要有一些必要的权利,以保障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律师的权利和当事人、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分别作了规定。

  一、关于代理律师的权利

  律师的权利包括两项:一是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调查、收集证据是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律保障其调查权,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律师受《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限制,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二是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这包括证据材料、庭审记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庭审中涉及的有关材料。无论是调查收集证据,还是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二、关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不能查阅、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需要注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调查权,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不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 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

·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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