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0 浏览量:11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虚假诉讼有多种表现形式,理论上也没有统一而明确的界定。但构成虚假诉讼一般应具备下列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应为恶意,其运用诉讼程序是基于不正当的目的。从诉权保护和我国法治现状来看,重大过失不应视为恶意。
(2)行为人在形式上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表面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结果是诉讼程序本身带来的,是诉讼程序进行的必然结果,但本质上是行为人利用诉讼程序这一合法的外衣来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因此,虚假诉讼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其甄别至关重要。
(3)虚假诉讼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例如,在诉讼中,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采取隐瞒真相、虚假陈述等非法手段,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