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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直接起诉的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5   浏览量:1210  
  

  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起诉如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则丧失诉权,法院将不再受理。确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一般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6个月期限是一般期限,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律按6个月执行。

  6个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文书,如处罚决定、许可证照、确权证、征收决定等,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完成送达程序,就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下,需要结合常理和相关证据作出具体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言之,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二是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法律侵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特殊起诉期限

  相对于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其他法律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如:

  《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28条第2款或者第30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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