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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其例外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1   浏览量:1130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不适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也不能用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也就是说,针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没有“商量”的余地,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尽管行政主体不能自由处分行政职权,但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当事人以案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现象却大量存在。案外和解由于没有法院的确认,没有制度的保障,有的行政机关通过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原告撤诉后,往往不兑现之前的承诺,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因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不适用调解原则作了例外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行政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

· 对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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