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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2   浏览量:97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相关程序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3)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

·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其例外规定

· 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情形

· 行政诉讼起诉状的内容及起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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