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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书与调解协议书的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93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庭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有以下区别:

  一、相似之处

  (1)都是调解组织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调解之后形成的法律文书。

  (2)都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依法制作的。

  (3)调解过程都遵循了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4)最终达成的协议都由双方当事人确认,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了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二、不同之处

  (1)制作主体不同

  一个是由村名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另一个是仲裁庭制作。

  (2)法律效力不同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直接凭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的是合同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另一方只能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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