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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和法律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7   浏览量:778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并强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这里所称“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民法典》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所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指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土地登记等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起来主要由一个部门承担的管理制度。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登记的内容、程序、登记簿等相关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规定包括的含义为:一是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是法定的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二是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理;三是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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