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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3   浏览量:1134  
  


  耕地耕作层是指经农业生产生活活动的长期影响和改造,土壤不断熟化,耕性得到改善,肥力得到提高而形成的适宜于农作物生长,厚度为30厘米—50厘米的表土层。耕地耕作层是耕地的精华和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农业生产物质基础,粮食生产之本。

  在工程建设中,一般需要将耕作层挖掉进行地基建设,这样导致长时间培养的优质耕作层遭到破坏。为了保护耕地耕作层,使其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将耕作层进行剥离,剥离后重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以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土壤结构。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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