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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4   浏览量:450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确立了用地预审制度。所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根据土地利用方面的规划和计划,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并提出用地预审意见。这是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第一个环节,其目的是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其配套供地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同步审查,确保项目批准后顺利实施。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预审应提出结论性意见,该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可以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倡导性规定

· 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的规定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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