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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内容与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0   浏览量:455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内容与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补偿安置的费用保障和具体分配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补偿安置的原则。即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所谓“生活水平不降低”,主要指被征地人当前的生活水平,包括居住条件、收入水平等不会因为土地征收而降低;所谓“长远生计有保障”,是指建立实施长期的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人有持续稳定的生活保障,包括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纳入社保体系等配套措施。

  2.补偿安置的内容。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和分配规则。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而言: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区片综合地价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以空间区域划分地理单元,按照均值性区片确定的补偿标准,在同一区域内“同地同价”标准一致,在不同区域内又体现地区差异,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二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针对土地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这种计算方式考虑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动态调整的因素,补偿标准测算比较科学合理;三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种预设性标准,在征地没有发生时统一制订,刚性较强,也体现了征地补偿标准的严肃性。此外,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主要是通过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及时调整,实现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合理保障。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

  其中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建设用地指标比较充裕的地区,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可以通过建设安置房进行集中安置;对于已经不需要提供住房的农民,可以通过货币化的方式进行补偿。这样规定,既可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也可以促进更好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此外,为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应当列入补偿内容,予以补偿。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集体与个人补偿安置费用分配规则缺乏依据的问题。

  4.社会保障费用安排。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措施手段。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应当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保障措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及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衔接

· 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

·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及办理规定

·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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