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513  
  

  依异议针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不同,执行异议可分为对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232条)和对执行标的异议(《民事诉讼法》234条),两种程序下的救济途径分别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复议程序和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诉讼程序。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下,不产生“执行异议之诉”,该程序仍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也即通常所说的“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并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实践中发生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较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指向的标的的权属有异议;二是对判决、裁定并未涉及但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三是认为执行行为影响了自己对执行标的物的使用权而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234条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作了规定:第一,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先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停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二,对人民法院初步审查的裁定不服的,赋予案外人、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办理。如果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该诉讼即为“执行异议之诉”。概括起来说,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因申请主体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此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509条和510条的规定,在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亦可形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该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目的的特殊性。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目的是通过诉讼达到阻却或恢复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目的,而普通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不能直接产生对抗执行行为的法律效力。

  (2)起诉依据的特别性。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所依据的程序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2-307条及其他可以阻却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则依据一般民事诉讼规则提起诉讼。

  (3)当事人的特定性。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是执行程序的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其中的“案外人”并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主张自己与执行标的享有有一定物权的人;他们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该权利“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因此,有权提起实体上的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主体范围,主要包括:所有权人,共有物之共有人,抵押权人,典权人,占有人,其它于裁判的特定标的物有合法权利的人。而普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4)诉讼请求的限定性。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停止或者许可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这是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最明显之处。即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在提起诉讼请求时,不仅有就执行标的提起主张实体权利方面的诉讼请求,而且还要有针对该执行标的提起请求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或者许可执行的程序性方面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诉讼请求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细化。当事人对于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侵权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处理,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解决。

  (5)诉讼类型的固定性。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提起当事人身份的不同以及诉讼请求类型的不同可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此外,还包括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6)管辖法院的专属性。根据《执行司法解释》第18条、第22条之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只能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这样,既避免因其他法院管辖造成案外人奔走于执行法院与受诉法院之间,有利于减轻讼累,也便于执行法院对事实的查明。

  (7)受理程序的前置性。执行异议之诉必须以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案外人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须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成立与否做出的裁定后提出,须在收到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8)诉讼结果的影响性。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的诉讼结果有直接影响执行之法律效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阻却执行之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回复执行之法律后果,都是以民事判决的形式来影响执行程序。普通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不能直接影响其他案件的执行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 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要件及适用情形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衔接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7096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