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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44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其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因此,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必备要件。所谓“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作为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但不能因此推定为案外人已经提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仅为请求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明确的阻却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的,其性质为确认之诉,而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不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的,因其与阻却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当不予理涉,案外人可以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4)案外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与生效裁判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异议所针对的标的物不是判决、裁定指定执行的标的物,而是法院在执行中自行采取执行措施所针对的标的物,案外人所提异议不涉及判决、裁定本身的对错问题,仅涉及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争议。亦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5)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6)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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