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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主体的诉讼地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827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为原告,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其是否反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分别予以确定,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其是否反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主张分别予以确定,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与管辖法院

·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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