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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1   浏览量:109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彼此联系的,其关联性表现在:首先,二者目的和初衷是相同的,都是为全体业主服务,为在特定建筑区划的物业行为提供依据和保障。其次,二者之间在时间先后上具有衔接性,两类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和权利主体存在交叉和更替。另外,两类合同都具有合法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是业主委员会。

  第二,合同的内容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除规定日常物业服务内容外,还应当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早期介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解决、保修责任以及入住管理服务等内容作出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则主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活动作出约定。

  第三,存在阶段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仅存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此时业主人住人数较少且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于建筑物生命周期的绝大多数时间。

  第四,合同履行期限不同。《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作出特别的规定,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只要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法律法规并无特别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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