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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概念和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1   浏览量:1191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所采取的一种交易形式,这种交易形式主要在大宗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属于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业主或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投标方式竞聘物业管理项目的活动。其中,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称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所谓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事实上就是要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的自建自管局面,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真正走向市场。这一原则的具体贯彻方式就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引入竞争机制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由于采用招标投标的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较多,费用也较高,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于缺乏足够的竞标主体,进行招投标的意义不大,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物业管理条例》特别规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过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由于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因此,不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还是采用协议方式,业主都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对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内容和程序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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