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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中重新审理、重新审查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1   浏览量:615  
  


  为了充分保障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重新审理的情形。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即缺席审判的条件消失,一律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罪犯程序的参与权,保障程序的公正性。

  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间、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分别情况,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1)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2)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九条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第五百一十条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 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 审判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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