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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中重新审理、重新审查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1 浏览量:615
为了充分保障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重新审理的情形。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即缺席审判的条件消失,一律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罪犯程序的参与权,保障程序的公正性。
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间、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分别情况,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1)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2)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九条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第五百一十条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