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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5   浏览量:670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实施的直接影响违法行为人实际利益的具体行为方式。理论上行政处罚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资格罚、申诫罚(声誉罚),并且人身罚是最高罚,申诫罚是最轻罚。原《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使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加科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处罚种类。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适用于较为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警告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警告必须有书面处罚决定书,并将其送交当事人本人。如果是口头警告,则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不具有强制力,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书面批评加以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相对于警告,通报批评的知晓范围要比警告更广一些,谴责程度也比警告要重。行政机关实施的通报批评具有两种不同性质,一种属于行政处罚,适用于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属于内部惩戒,适用于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践中需注意区分。例如:《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此处的“通报批评”为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处的“通报批评”则为内部惩戒。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是最为常用、最普遍的行政处罚种类,存在于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中,也是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数量最多的处罚种类。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规范,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一般由法律规范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只能依法罚款。罚款与刑罚上的罚金、司法上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不同。三者虽然都是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后两者是由人民法院适用,属司法性质的行为,罚金适用于犯罪,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是针对在诉讼程序中实施了妨碍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款项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过程中的违禁物品、违法财物和违法工具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所进行的,而且必须是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财产,而不是合法财产,凡是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产要全部加以没收。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暂扣许可证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依法暂时扣留当事人合法持有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件,以达到暂时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执业权利的目的。许可证件主要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所颁发的许可证件。这里的“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较高等级降为较低等级,限制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行政处罚措施。这类处罚多见于工程建设领域,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吊销许可证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取消其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执业权利的行政处罚。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限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扩大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在吊销许可证件、解除协议或者撤销特许经营权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禁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全部或者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是对违法行为人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只要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业务活动都可以适用,如责令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医疗诊所停止行医等。第二,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与剥夺,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的不是直接影响,而是间接的,由于相对人不能从事某种具有经营性质的活动,必须会给财产带来损害。第三,是附有一定期限地限制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不是对其行为能力的最终剥夺,当期限届满自然恢复其经营的行为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不论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是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纠正错误,以恢复被侵害前的某种状态,其目的不在惩罚违法行为人,因而,它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纠正违法行为一般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害等。

  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禁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从事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是一种永久性的、严厉的全面禁止违法主体继续经营的惩戒方式。从国家现行法律看,该处罚种类主要适用于行政管理对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或者行政管理对象从事活动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形,实践中应当注意与“吊销许可证照”区分。另外,按照《民法典》规定,法人被责令关闭将导致“法人解散”。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限制从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上特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不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特定行业、职业或岗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形式,其适用机关、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实施权仅限于公安机关,且此权力不能授权也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关于行政拘留具体内容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不同,必须注意区分。刑事拘留虽然也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但它是对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犯所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应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而行政拘留是对已查明确有行政违法事实的行为人给予法律制裁。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妨害诉讼活动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三种拘留分别适用于不同场合,由不同的机关执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外,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允许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在权限范围内增加新的行政处罚种类,作为兜底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中受行政处罚人的权利

· 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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