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5   浏览量:502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对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作了规定。

  (1)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罚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设定。除此之外,行政法规对一般的行政处罚具有广泛的设定权,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各类处罚。

  (2)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与法律相比,行政法规是下位法,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不是创设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能是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是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否则就是超越立法权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

  (3)补充设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即上位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作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其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应当与法律中已经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等协调相称,以体现该行政管理领域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统一有序。例如,法律已经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和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补充设定的处罚不宜过多规定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也不宜将罚款上限大幅提高为500万元。

  为了防止行政法规超越职权滥设行政处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受行政处罚人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 行政处罚中受行政处罚人的权利

· 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7926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