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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31   浏览量:971  
  


  长期以来,除了少数行政法规赋予乡镇街道个别行政处罚权外,乡镇街道基本不行使行政处罚。为了解决基层管理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突出问题,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应把握以下几点:

  (1)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行政处罚权下放的决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主体,如设区的市无权作出决定。也就是说,乡镇街道不能直接依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这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部门。

  (2)可以下放的处罚权仅限于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而不是更高层级的部门权限,也不是县级以上的政府权限。

  (3)受权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是别的基层主体。

  (4)赋权方式既可以是授权、委托,也可以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5)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二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三是乡镇街道能够有效承接。

  (6)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公布,并应当定期组织评估。

  (7)为了保障“放得下、接得住”,对乡镇街道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 行政处罚管辖之地域管辖

·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授权执法的规定

·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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