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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辖之级别管辖与职能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31   浏览量:1058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规定包含了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与职能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为了解决同一行政系统中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问题。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因素包括违法行为及处罚轻重程度,相对人地位,违法行为性质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来说,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行政处罚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之所以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只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主要是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人员、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也具有较完善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条件。但也应当允许在特别情况下,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乡级人民政府管辖。长期以来,除了少数行政法规赋予乡镇街道个别行政处罚权外,乡镇街道基本不行使行政处罚。为了解决基层管理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突出问题,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管辖。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必然要求。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授权执法的规定

· 行政处罚主体的原则规定

·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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