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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5   浏览量:505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规章制定权,只有那些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才能制定规章。《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方面,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规章的设定权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既要给予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又要严格地控制地方政府设定权的行使。具体而言:

  (1)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即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作细化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换言之,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即针对某一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未作规定;二是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类型仅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三是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受《立法法》第82条规定的事项范围的限制,显然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也应受《立法法》第82条规定的事项范围的限制,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既要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要遵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得超越《立法法》规定的范围设定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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