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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与送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9   浏览量:254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布。当场可以是行政机关派人到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听取行政机关宣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宣告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经通知当事人拒不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七种方式:

  (1)直接送达,是指由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行政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客观上无法直接送达的,才能选择其他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机关的送达文书,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以此完成送达行为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针对直接送达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而规定的一种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留置送达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邀请见证人见证的方式。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这里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以拍照、录像等记录过程的方式。即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机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特别强调,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其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当事人应当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包括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传真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必要信息,此后行政机关方能适用电子送达。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4)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在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情况下,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的,委托机关必须向受托机关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受送达人的地址明确告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并附需要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需要送达的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具有便捷、成本低等优点。邮局的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需要注意的是,邮寄途中的期间,不计算在送达期间之内。

  (6)转交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员的,由该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

  (7)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需要送达的处罚决定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经过一定时间后视为送达的方式。

  在公告送达中,虽然行政机关发出了公告,但事实上公告送达的信息未必为受送达人所知悉,有可能损害受送达人的权利,因此公告送达的适用应当慎重,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形式: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经过60天,公告送达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其法定内容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其适用

· 调查终结后的审查及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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