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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9   浏览量:274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则属于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其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义务,而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其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其法定内容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其适用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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