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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执行的概念、依据及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357
行政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负有履行的义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就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和逾期不起诉的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上级机关限期履行。
这是针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实行的一种执行方式,当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由于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因此这种执行方式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作为被申请人来说,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这是针对申请人即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一种执行方式,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执行机关具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物价、税务机关等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全部或部分的强制执行权。复议决定具体由哪一机关执行应当视情况而定:当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时,由原行政机关执行;当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时,由复议机关执行。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般是针对申请人实施的一种执行方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