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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强制执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311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对于某些特殊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快速审查并经院长批准,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完毕。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次进行受理、审查和裁定执行或裁定不予执行等环节,期限相对较长。在情况紧急时,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其行政决定,因此,只要符合情况紧急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两个条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不受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限制。至于什么情况属于情况紧急,是否属于保障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裁量。当然,如果法律、法规对情况紧急的情形作出规定,则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也应当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自己是否有管辖权、申请是否逾期等。如果行政机关的申请不存在以上问题,同时人民法院也认可行政机关的申请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并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开始执行。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 非诉执行的管辖和催告程序

· 非诉执行的条件

· 行政强制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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