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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的费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449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出于社会管理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需要缴纳申请费也应当由财政负担,而人民法院收取申请费后要返还财政。因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向人民法院缴纳申请费,人民法院也不得以行政机关未缴纳申请费为由拒绝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

  行政机关无须向人民法院缴纳申请费,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收取执行费用。从根本上,执行费用是因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不依法履行而产生的,基于公平原则,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非诉执行的受理和审查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 非诉执行的管辖和催告程序

· 非诉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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