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实施行政强制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7   浏览量:1934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分别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所享有的权利。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享有的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陈述自己对有关事实的看法及其理由和依据,有权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依据、理由予以解释、说明、澄清和辩驳,有权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认真研究,正确的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2)救济权。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前者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机制,后者则是由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3)赔偿请求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往往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继续,换言之,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已经有效地取得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损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及时请求救济就必然遭受损害。这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变更行政决定或确认行政强制违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是行政强制已经给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仅撤销、变更行政决定或确认行政强制违法无法为受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救济。这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将行政赔偿作为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必要制度设计。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对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应当遵循刑事赔偿程序。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的确立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1285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