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2334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许可法》。

  设定行政许可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独立作出哪些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进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法律,在地方主要是地方性法规。

  实施行政许可,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实施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确定、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监督等。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体现行政程序的各项原则和要求,是行政许可法所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

  二、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对不适用本法调整范围事项的规定,有两方面:

  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每一个行政机关通常都承担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属于管理者;但同时它们也是被管理者,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划拨和监督等项工作,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平,促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运转。例如,每个行政部门都有自己的预算,这些预算是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这些预算只有经财政部门批复之后,才可以执行。财政、外事部门对这些事项的审批,虽然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其中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这种审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除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外,还有一些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或确认行为,但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类事项主要有:

  第一,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因此这种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当然,在上级对下级报批事项的审批中,有一些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

  第二,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批是因为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是行使的所谓“老板权”。国家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于交由行政机关去审批,发生了主体的竞合。这时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容易混淆两种审批的性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批,当然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这类登记或者确认,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这种工作可以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也可以交由其他机关去做,如法院。因此,它们不属于行政许可。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的侵犯,因此,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9871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