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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818  
  

  一、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宪法之下效力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的权力分工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由它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因此,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的,首先,法律也要尊重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充分保护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尽量少设行政许可。其次,法律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受《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限制,即一般应在第十二条规定五类事项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超出这五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但应当理解为这是例外规定,是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才可设定,不是可以不受限制,任意扩大设定范围。第三,法律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受《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限制,即通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方式可以解决的,也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次于法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是一样的。但实际上,行政法规的设定范围要小于法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在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关系上,法律没有规定的,它可以规定,法律有规定的,它可以作具体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三、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国务院发布决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所享有的一项权力。一般是针对某个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的、与行政法规不同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也不同于行政法规,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解决行政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其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2)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方式能够解决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上位法,即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4)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层级最低的一种法的形式,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许可法》没有授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考虑到地方政府综合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各项事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1年,如果需要继续执行,应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在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3)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5)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除以上五种规范性文件外,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级以外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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