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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621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即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组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组织包括以下四类:

  一、具有法定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在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它们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行政许可权是一项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因此,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是例外。但是,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也并不是行政机关什么行政许可都能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社会上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管理,承担外部管理职能;一类是基于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和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内部管理职能。相应地,根据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内部行政机关和外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基于隶属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的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事务机构、咨询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等,内部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为了保证和监督外部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内部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管理,它们不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限。外部行政机关是指依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实施管理的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因此,必须由外部行政机关来实施。

  (2)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将行政权概括性地授予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不同的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一般法律、法规在规定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时,除一小部分授权政府直接管理外,一般都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就是对政府的权力作了分解。我们可以笼统地说行政许可权由外部行政机关行使,但具体到哪个行政机关享有哪项行政许可权,还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特别授权作为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外部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享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是一项特定的行政权,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常用手段之一,不是唯一手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要享有行政许可权,还必须经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特别授予。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管理的需要,对有些事务设定了行政许可,负责管理此项事务的行政机关就享有行政许可权;有些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其他的管理权限,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负责管理此项事务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行政许可权。

  (3)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行使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享有的行政许可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公安机关也不能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等。当然,在目前我国行政管理权限划分不合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存在交叉、行政许可过多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合并行政许可权,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也是行政许可法所允许的。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1)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根据组织成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学会等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从事某项社会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学校、医院、各种科学研究机构等;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只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都可以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有事业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2)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

  社会组织要享有行政许可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作为依据。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立法法规定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经济特区法规。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授权的严肃性,防止乱授权,行政许可法将授权限定在法律、法规层级,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3)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这个组织就享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对引起的行政争议,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一点与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不同。如证券法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权授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一般都有明确的授权范围,经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否则,就是越权,就是违法行政,要导致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经授权的组织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由于行政许可主要由行政机关实施,所以,行政许可法的许多条款都是针对行政机关规定的,在表述上主语都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参与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受它的约束。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过授权,获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其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因此,它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也要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三、受委托而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

  委托许可是行政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该行政许可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委托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

  (2)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在委托许可中,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基础是委托机关的委托行为。根据代理的性质,受委托机关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地位,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相应地,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实施行政许可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引起行政争议,只能由委托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受托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公开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要让申请人知道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同样,如果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也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因此,本法规定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7)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委托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授予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为了保证该行政许可权不被滥用,委托行政机关要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使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符合行政管理目的;经过委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机关要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引起行政争议,委托机关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由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这里主要是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二是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性限制

· 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

·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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