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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430
行政许可从是否有数量限制划分,可以分为有数量限制和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个地区、在一段时期内,对于从事某种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如果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该项许可后限额即满,那么其他的申请人就不能再申请此项许可,如排污证、电台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等。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因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数量有限,而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数量较多,如果没有一个客观标准,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可乘之机,就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为此,必须明确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应当公正、客观。
鉴于受理先后作为标准即客观又公平,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原则上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行政许可授予受理在先的申请人。受理在先是指受理日期在先、受理号在先。同时,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有限自然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基本上都是有数量限制的。但是,按照本法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因而不适用有关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等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及规定
· 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及规定
· 行政许可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