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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390  
  

  行政许可的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行政许可的审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的质量决定着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

  行政许可的审查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二是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一、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对于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类行政许可,除适用一般审查程序,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于审查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行政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因利害关系人在许可程序中“缺席”而遭受损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实施许可的规定

· 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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