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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部门和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7-09   浏览量:3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部门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在地方,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行署、市、自治州、盟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局、处等。此外,地方公安机关还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有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

  除了上述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外,法律、行政法规又作了两种特殊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将治安管理处罚权赋予了公安机构,其中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现称缉私机构)受海关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列人公安机关序列,属于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

  此外,《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对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应当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治安案件的管辖

  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行政管辖,是确定对某个治安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办理的法律制度。治安案件的管辖权是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2012年修订发布,并经2018年、2020年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对原则上违法行为地管辖、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例外、管辖争议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具体条款如下:

  (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三)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四)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六)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七)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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