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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范围以及调解后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7-09   浏览量:4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在我国,调解大致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通常称为“治安调解”。具体而言,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处罚。

  一、治安调解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从案件的成因和性质上看,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

  (二)在违法程度上,必须是“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三)在当事人意愿上,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出于事发后的激愤中,可能不同意调解,经过公安机关做工作,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的,也可以调解处理。

  二、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实践中,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不适宜调解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认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贯蛮不讲理,无事生非,欺压群众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达成协议后,又重新挑起事端,制造新矛盾或者造成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等。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治安调解的原则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四、调解后的处理

  (一)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解该规定,应把握以下三点:

  (1)达成协议后不履行,既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反悔,拒绝履行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虽不明确表示反悔,但也不以实际行动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同时,对于履行协议确定的部分义务后,拒绝履行剩余义务的,也应属于拒绝履行协议。

  (2)这里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其含义是如果调解不成,则依法处理,具体是否给予处罚,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而不是只要调解不成就都要处罚,以避免实践中个别案件以调解压人的问题,核心是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

  (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不能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决定。

  五、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情形的处理

  为鼓励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通过和解、人民调解方式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予以认可,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实现案结事了。

  实务问题

  (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对案件都必须通过调解程序,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具体是否要调解解决,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

  (2)调解的次数与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调解的次数与期限,实践中应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如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百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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