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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708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包括铁路钢轨、夹板、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

  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包括铁路钢轨、夹板、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

  二、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经劝阻及时纠正的;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等情形

  三、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机车设备的行为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造成列车倾覆、毁坏的危险。如果有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构成了犯罪;反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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