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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434  
  

  一、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船舶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水域、岛屿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船舶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这里规定的船舶,是指在我国领海海域内或者内水水域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擅自进入、停靠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没有获得批准和许可而擅自驶人或者停泊在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进入或者停靠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不构成本行为。

  二、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负责人是指船长或者船主。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是指其他负责具体驾驶船舶的操作人员,如大副、轮机长等。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组织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等情形。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17条:“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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