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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786  
  

  一、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凭证的正常管理活动。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包括机动车油票、邮票、公园门票、彩票、优惠凭证等。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形状、式样、颜色、图案、面值,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造假的票证、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票面价值和其他内容的行为。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伪造、变造或者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本行为是选择性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从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中获利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数量较少的;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尚未使用或出售的等情形。

  三、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区别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行为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罪、船票罪的区别是:

  (l)倒卖车票、船票以外的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不构成犯罪,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是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倒卖车票、船票的数量较大,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获利数量较大,或者倒卖车票、船票经多次处理屡教不改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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