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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513  
  

  一、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用来骗取他人信任的行为。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上,采取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买进或者卖出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使用,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如行为人使用假的大学毕业证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买卖和使用只要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可以处罚。

  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是指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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