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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2914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某些特定行业的管理。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这里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

  这些行业经营的业务内容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定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才能从事该行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行业许可证。国家对以上行业实行的许可证制度,不是一般的行政许可,而是特许,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治安行政行为。申请经营以上行业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领取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的规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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