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264  

  
  一、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房屋出租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

  (2)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如果只是对承租人的一般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不举报,则不能对出租人进行处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个行为之一的,就构成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对明知房屋承租人进行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是故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不知道房屋承租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处罚。

  二、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不举报,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等行为,影响正常办案工作的;

  (2)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的治安责任

  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的规定,房屋出租人要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1004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