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355  
  

  一、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既包括一般公民,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提供条件,是指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或者提供金钱、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这里的提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实践中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

  本行为在情节上应是轻微的,否则构成了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数量少,或者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

  4、本行为在主观上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偷越国(边)境而为其提供条件。

  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6365 second(s) , 64 queries